我们在就业过程中所要面对的一切,叫就业环境。大学毕业生就业,要面对政策、体制、机制、法治和社会环境。这些环境对大学生就业的制约作用来说,政策是原则问题,体制是组织问题,机制是操作问题,法治是规范问题,社会是观念问题。本文阐述就业的政策环境问题。
我国大学毕业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执行国家就业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实现就业,首先应了解国家的政策环境。
1997年3月24日,教育部发布[1997]6号文件,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2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 [2002]19号文件,转发了同年2月8日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教育部发布[2003]6号文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6 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中办发[2005]18号文件,公布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每年发出的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作了明确规定,是我们毕业生应当了解的政策环境。
一、就业政策的一般规定
● 本科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的就业政策区别
本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结业生可以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就业。
肄业生就业,国家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 定向生就业规定
定向生,是按国家招生计划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学生。定向生就业,应当按与定向单位的协议回原单位就业。不回原单位就业的定向毕业生,需与原单位解除定向协议。
● 毕业生到部队就业规定
毕业生可以到部队就业。部队用人单位的信息,一般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和各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向高校发布,也可以通过高校公布。同时,在高等院校集中的大城市,如北京、南京、上海等地的部队,都常年设有接受大学毕业生办事处。结业生、肄业生和定向生不能到部队就业。
● 毕业生考研就业
考研毕业生,择业时,应在协议书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并协商解决。
● 生病的毕业生
学校应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 毕业生派遣
毕业生,凭学校统一发放的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毕业生的报到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在报到证上注明。
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予改派。非本人原因需要调整改派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 违约毕业生处理规定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须承担违约责任。
● 就业时间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毕业生集中办理就业手续的时间,一般是每年的7月份。
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 到农村基层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 到西部地区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为鼓励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落在北京,并建立《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后可随时申请回北京。回京后,凭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工作。 西部地区相关省市也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重庆推出20条新举措,重点是改革户籍管理和放宽出入境证照办理政策。博士、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到重庆工作可随时落户。陕西等省市也为优秀专科生、本科以上毕业生提供先落户、后找工作等优惠政策。
● 政府机关录用的毕业生要到基层锻炼
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三、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政策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用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四、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英才
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五、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六、大学毕业生创业政策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办
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有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1.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业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它行业或经营项目;
6.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 文化娱乐项目申办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经营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经营场所及经营理由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注明单位经济性质;
3.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文化娱乐项目,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保龄球、电子游戏、台球、棋牌室、音乐茶座等。电子游戏经营点必须是综合性场所,且不得在学校周边200米半径以内。
● 书刊零售经营许可证申办
申办人按所在辖区的范围,向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经营场所有效的材料证明,使用房屋的证明材料;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地察看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 音像制品经营申办
音像制品批发:
1.据国务院及文化部有关规定,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承担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业务,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由国有单位承担。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2.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需具有以下条件:(1)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业务场所;(2)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3)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3.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文化部审批。
音像制品零售:
1.申办人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报送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报告;(2)场地使用证明;(3)上级主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有关证明文件;(4)资金来源合法证明;(5)经营管理规章。
2.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经营执照。
● 公众电脑屋申办
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的,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浏览、查询、登录等服务的经营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实行安全许可、资质认证、登记注册制度。办理程序如下:(1)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名声预先核准通知书;(2)到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督部门,进行安全培训,申办市公众电脑屋安全许可证;(3)到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公众电脑屋资质认定手续,审核合格后,颁发公众电脑屋行业资质证书;(4)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 饮旅店业等级证申办
(1)经营者,持有效证明到市物价局,领取有关申请表。(2)经营者,按申请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后交回物价局。(3)物价局,按企业申报表填写内容和要求,派员进行实地勘察,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4)市物价局,按实评结果,发给经营者相应等级证。
● 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三年优惠政策
有的城市,对本市的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2006年1月1日起,最长可享受3年有关收费的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为: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即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必须是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该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农村富余劳动力必须是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该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这项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一经发现有人出租、转让《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和《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有关收费单位将立即终止执行证件持有人的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七、我国就业政策四条渠道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解决就业问题有四条主要渠道:一是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二是由企业吸纳就业;三是由政府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四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主要就是围绕这四条渠道,对不同的就业对象进行相应的扶持和帮助。
目前是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也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又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期,就业的压力非常集中,迫切需要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机会。当前的首要问题,是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推动创业来促进就业。这是促进就业的一条主干道,也是解决我国当前就业问题的主攻方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在2006至2010年5年内,对20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
解决我国就业问题,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而推动创业来促进就业,正是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切入点。
最近两年,全国1460万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230万人成为个体工商户,22万人创办了私营企业,两项合计共有17%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八、国家再就业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2005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有关问题的政策。为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再就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全国城镇150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中,已有1340万名实现了再就业。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长期存在。
目前我国就业矛盾仍然突出,就业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大;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等就业矛盾逐步凸显;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少、水平低,不能满足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需求,劳动力素质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完全消化,中西部一些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就业不稳定。
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上年结转的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400万人。从劳动力需求情况看,如果按照经济增长保持8%至9%的速度,每年可新增800多万个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可安排就业1000万~1100万人,每年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300万~1400万人左右。
再就业政策,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作相应调整。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与现行政策相比,优惠对象范围扩大,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税收优惠方式,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4个税种依次减免。这样,在体现对自谋职业支持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针对个体工商‘大户’享受免税不合理的问题,通过设置限额,有效防止了政策漏洞。
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扩大贷款规模。对微利项目,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与现行政策相比,贷款的对象范围扩大,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复员转业军人;贷款贴息的范围从现行规定的19个微利项目扩展,具体由地方确定,以更好地适应各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
针对鼓励灵活就业,《通知》增加了“定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再就业政策在强化职业培训方面,一是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二是改培训免费为培训补贴的方式,并要根据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补贴;三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仅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还可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主要目的是帮助生活困难人员更好地提高技能,稳定就业。
九、积极就业政策
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核心,包括五个扶持政策:
一是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限额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的扶持;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定额税收减免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三是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并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是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城镇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把潜在岗位挖掘出来,提供给劳动者。
十、促进就业政策
实施促进就业政策,从扩大就业的要求出发,提出了“四个注重”的倾斜性政策。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如轻纺工业、农产品加工业、软件产业等,进一步扩大出口。要发展先进制造业,包括装备制造业、船舶工业、电子机械工业等。要通过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替代进口,并力争成为出口的拳头产品,以扩大就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这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出路。第三产业行业多、门类广,劳动密集、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并存,就业容量大。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缓慢,2002年,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仅为28.6%,与发达国家60%—75%的比例相差甚远,与一些发展中国家40%—50%的比例也有很大差距。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这个明显缺陷,是造成当前就业矛盾突出的症结之一。为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尽快扭转其长期滞后局面,充分发挥其汲纳就业的巨大潜力。
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实践证明,凡是中小企业多而且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就业压力就小;凡是中小企业少而大企业多的地区,就业压力就比较大。因此,在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同时,一定要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投融资、税收、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他们在吸纳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到2002年,个体工商业已达2377万户,从业人员4743万人,注册资金3782亿元;私营企业已达243万户,从业人员3409万人,注册资本24756亿元。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已占20%以上,吸纳就业近1亿人,占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40%以上,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中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清除对其发展的歧视性、限制性规定,在市场准入、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平等竞争。
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要大力发展季节工、临时工、小时工、轮岗工等多种就业形式,开发社区服务特别是家政服务的就业潜力。要积极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以灵活的形式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
在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富余人员。由于国有企业已不再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重要形式。这种政策既能使企业集中有限资源将主业做大做强,又能使大多数富余人员不用下岗,只变更劳动关系就能在由辅业改制的企业中继续就业,寻求新的发展。
胡锦涛提出解决就业问题的新思路,是要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和就业能力。抓好这件事情,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之策。解决就业问题,不应作为一个被动的安置劳动人口的过程,而应看作一个主动通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过程。我们要积极推进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把人口多的压力转变为巨大的财富创造力,使人口大国变为人力资源强国,把人力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形成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数以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投人,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尽快改变目前高级技工普遍短缺的局面。各类教育机构应以培养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为主要方向,把培养专业技能与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紧密结合起来。 |